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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一建考生必看!押题卷曝光高频考点
发布时间:2025-07-21 14:40:42
本资料包含8科:经济、法规、管理、建筑、机电、市政、水利、公路。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高频考点1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4种)
①同一机关制订的新的一般和旧的特别(谁制定谁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提意见)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高频考点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登记
高频考点3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四“地”权)和居住权。
高频考点4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④新设立的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⑤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①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②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权的剩余期限。
③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④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消灭:
①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高频考点5 地役权
1.设立:
①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③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④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转让:
①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
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③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高频考点6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④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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