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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18-06-23 11:17:04 5946次浏览
主要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以及相关证件进行简述,特种设备包含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如下: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中需要注意的有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单位及相关信息。一般均由质检所发起,根据资质不同,相应的级别也不同。单位资格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并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安装改造维修
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进行试安装改造维修。
(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